据新闻报道,上半年度我市CPI(物价上涨指数)超6%,出台了一项政策,对全市生活困难群体将发放物价补贴。而对生活困难对象的定义为三类人,即五类在册的城乡困难对象,即城乡低保、低保边缘、三无、五保对象及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城镇登记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即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领失业金人员。
对于前两类群体,毫无异议,属于“弱势群体”。只是对于领取失业金的人员是否全部属于生活困难群体,值得商榷。其实,我们周围的人长期以来在观念上形成了一个误区,认为领失业金的人员,都是“混不灵”的弱势群体,想必是生活困难,手头拮据。人们对于领失业金人员的印象还停留在很多国有企业倒闭或转制大批裁员,由此产生的下岗工人群体吧。诚然,这部分人也就是我们说的“4050”大龄失业人员,是属于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
还原失业金领取对象的本质,领取失业金并不是所谓的“丢脸”,亦非和生活困难必然挂钩,而应该认识到,因为我参加社保,每月缴失业保险,只要符合条件,那么失业金领取完全是自我权利的体现。根据规定,只要参保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不论自己或者单位不续签;或者在合同期内,非本人意愿,用工单位提前解除合同的,根据在本单位的缴费年限,满一年的即可领取两个月的失业金。在如今人才流动跳槽频繁的职场中,年轻人领取失业金的情况也不少见,更不是与“表现不好”或者“丢脸”画等号。举个例子:某个外企白领薪资很高,合同到期,自己想休养调整一段时间再工作,因此不续签劳动合同了,他就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只要办理了相关退工手续,到街道登记,即可每月领取失业金。如果在领期间,正逢物价补贴发放,他也完全符合发放对象,可我们能说他是“生活困难”吗?
因此,以在领失业金人员全部归类为生活困难群体,概括得有些笼统了。至少也应该比较一下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大于社会平均工资的缴费基数,就不应该划为生活困难群体(此工作不麻烦,在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单上清楚记载本次领取失业金的缴费基数的)。